公司為了擴展企業版圖,找尋更多的業界夥伴,
經常會派遣員工至各地出差談生意,
然而所有出差的費用皆可以報銷認列嗎?
今天就讓我們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74》瞭解出差憑證!
目錄
壹、認定條件
出差旅費報告單及相關文件應詳載:
1.逐日前往地點
2.訪洽對象
3.訪洽內容
若「未」能提出證明與營業有相關者,「不」予認定。

貳、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
若是在出差「前」已向公司請領費用,應以「暫付款」紀錄;
若是在出差「後」才向公司請領費用,則依照實際支出的項目紀錄!
一、膳宿雜費
- 國內部分
1.住宿費:
需取得「含旅館業書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
2.膳雜費:
「不」超過下列標準,「不」須提供外來憑證。
(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新臺幣$700。
(2)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臺幣$600。
Tips:超過標準之部份應列為該出差人員之「薪資所得」。 - 國外部分
1.住宿費: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
2.出差膳雜費:
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二、交通費
《飛機》
- 國內航線
1.提供憑證:飛機票票根、電子發票或登機證。
2.例外:
(1)遺失飛機票根者
應以「航空公司之搭機之旅客聯」或「航空公司出具之搭機證明」替代。
Tips:搭機證明可至各航空公司申請,並避免過太久才去申請,以免查無資料!
(2)遺失登機證者
以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替代。 - 國際航線
1.提供憑證:飛機票票根、電子發票、登機證、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
2.例外:
(1)遺失飛機票根者
應以「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航空公司出具之搭機證明」替代。
Tips:搭機證明可至各航空公司申請,並避免過太久才去申請,以免查無資料!
(2)遺失登機證者
以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替代。
《輪船》
- 憑證:船票或輪船公司出具之證明。
《大眾運輸工具》
- 憑證:以出差人之證明為準。
1.乘坐高速鐵路:車票票根、購票證明。(修正營利事業員工搭乘高速鐵路當日往返者,免檢附車票憑證,准以經手人證明為憑,簡政便民。)
Tips:可至台灣高鐵網站查訊票證交易紀錄並下載!
(外部連結:台灣高鐵站網站)
2.駕駛汽車高速公路之通行費: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Tips:可使用超商多媒體事務機、遠通公司網站或下載ETC App軟體查詢通行費!
(外部連結:遠通公司網站)
3.計程車資:以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但包租計程車應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
Tips:若是使用APP叫車,可下載計程車車隊軟體查詢乘車紀錄!
4.租賃之包車費:車公司(行)之統一發票、收據。
5.乘坐捷運:搭乘證明。
Tips:可至各車站申請搭乘證明或是至搭乘證明查訊系統查詢
(外部連結:捷運悠遊卡資訊查詢系統)
PS.以上出差憑證認定的規定標準,皆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74」! 至於營業稅申報的憑證,基本條件就是需要保存好發票憑證!
(瀏覽相關文章/【出差篇】如何有效管理和核銷出差單據?公司人資、財務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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